二十一、檢察官以被告涉有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五條 罪嫌,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,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 所列情狀事證,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,並依情節聲請法院 宣告保安處分;對於併科罰金部分,亦應注意按其犯罪情節及所 得不法利益之價額,請求併科適當之罰金。案件於法院審理時, 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,並應就量刑部 分,提出具體事證,表示意見。
二十一 檢察官以被告涉有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五條 罪嫌提起公訴時,除對主刑部分應為適當之具體求刑外,對於併 科罰金部分,亦應注意按其犯罪情節及所得不法利益之價額,請 求併科適當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