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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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
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1 條
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,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。
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
第 11 條
(通知無庸記載案由) 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,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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