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5:2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8
八  實施電信監察工作所需之器材與工具,由執行機關自備,電信機關 (
    構) 除調撥線路供為使用外,不提供其他設備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8
  實施電信監察工作所需之器材與工具,由執行機關自備,電信機關 (構)
  除調撥線路供為使用外,不提供其他設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