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5:0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19
十九  電信及郵政機關 (構) 人員對於監察工作之案情及有關作業過程等
      ,均負有保密之責任,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監察他人
      秘密通訊或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,無故洩漏或
      交付者,依法處理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19
  電信及郵政機關 (構) 人員對於監察工作之案情及有關作業過程等,均負
  有保密之責任,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監察他人秘密通訊或因
  職務知悉或持有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,無故洩漏或交付者,依法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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