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4:2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18
十八  聲請監察工作以所核發監察書上記載之起迄時間為準,如期間屆滿
      未另向受理執行單位聲請繼續者,即予停止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18
  聲請監察工作以所核發監察書上記載之起迄時間為準,如期間屆滿未另向
  受理執行單位聲請繼續者,即予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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