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0:50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
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,未達一年以上者,不適用本條 例,包括依法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在內;其所稱應執行之刑,限於 因犯本條例所定之竊盜罪或贓物罪所定之應執行刑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