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付評鑑: 一、濫用權力,侵害人權者。 二、品德操守不良,有損司法信譽者。 三、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。 四、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。 五、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。 六、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。 七、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。
檢察官評鑑之移送及聲請,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: 一、品德操守事項,五年。 二、違反辦案程序事項,二年。 前項期間,無涉檢察官承辦個案者,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,牽涉檢察官承辦訴訟個 案者,自該檢察官辦結案件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