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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16:2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守則 17
十七   (禁止以不當方式參與商業活動) 
      檢察官不得從事與其身分、經濟能力或信用狀況顯不相當之投資或
      其他商業活動;亦不得藉其身分、地位,於從事投資或其他商業活
      動時獲取不當利益。
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
17
十七   (禁止以不當方式參與商業活動) 
      檢察官不得從事與其身分、經濟能力或信用狀況顯不相當之投資或
      其他商業活動;亦不得藉其身分、地位,於從事投資或其他商業活
      動時獲取不當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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