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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06:2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
十二、依前點規定聲請再審者,內亂、外患案件由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
      察分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。其他案件,初審確定
      者,由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,覆判確定者,
      由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
      請。
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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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依前項規定聲請再審者,內亂、外患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
      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。其他案件,初審確定
      者,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,覆判確定
      者,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
      院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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