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9:08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23
二十三 對重傷之鑑定或體內傷勢 (如肋骨斷裂,內臟受傷、處女膜破裂 、懷孕受震等) 之檢查,應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醫師為之。必 要時,並得命至醫院檢驗。
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
23
二十三 對重傷之鑑定或體內傷勢 (如肋骨斷裂,內臟受傷、處女膜破裂 、懷孕受震等) 之檢查,應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醫師為之。必 要時,並得命至醫院檢驗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