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9:1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20
二十  檢察機關、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參與相驗或行政相驗人員,執行上
      開業務時,不得接受任何招待,並應注意迅速便民。
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
20
二十  檢察機關、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參與相驗或行政相驗人員,執行上
      開業務時,不得接受任何招待,並應注意迅速便民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