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 檢驗或解剖屍體,遇有案情複雜,預計法醫師、醫師或檢驗員一人 之力不足勝任,或為正確及昭公信起見,得指定醫學專業人員會同 檢驗或剖驗,命各別或共同提出鑑定報告。
十五 對於是否重傷之鑑別,或身體內部受傷害,如肋骨折斷,內臟受傷 、處女膜破裂、懷孕受震等之檢查,應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為之, 必要時並得命至醫院檢驗或住院相當時日後,檢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