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7:2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15
十五  檢驗或解剖屍體,遇有案情複雜,預計法醫師、醫師或檢驗員一人
      之力不足勝任,或為正確及昭公信起見,得指定醫學專業人員會同
      檢驗或剖驗,命各別或共同提出鑑定報告。
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
15
十五  檢驗或解剖屍體,遇有案情複雜,預計法醫師、醫師或檢驗員一人
      之力不足勝任,或為正確及昭公信起見,得指定醫學專業人員會同
      檢驗或剖驗,命各別或共同提出鑑定報告。
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
15
十五  對於是否重傷之鑑別,或身體內部受傷害,如肋骨折斷,內臟受傷
      、處女膜破裂、懷孕受震等之檢查,應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為之,
      必要時並得命至醫院檢驗或住院相當時日後,檢查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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