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醫師、法醫師或檢驗員檢驗屍體後,應製作檢驗報告書。 醫師、法醫師解剖屍體後,應製作解剖報告書;鑑定死因後,應製 作鑑定報告書。
十四 檢驗、解剖屍體,應由法醫師、醫師或檢驗員製作驗斷書或提出鑑 定報告。
十四 傷害案件,告訴人提出之醫師診斷書,檢察官如認有可疑,應督同 法醫師或檢驗員複驗之,其傷已痊癒又無創痕可驗者,應傳訊原檢 驗醫師,或其他方法調查證據,以供自由心證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