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5:30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2
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 (包括候補檢察官,以 下同) ,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,均應加強監督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