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8 07:48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4
四 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、彈藥時,應設專簿登記 (格式如附件一) ,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,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 (格式如附件二) 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4
四 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、彈藥時,應設專簿登記 (格式如附件一) ,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,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 (格式如附件二) 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