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07:4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4
四  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、彈藥時,應設專簿登記 (格式如附件一) ,
   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,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 (格式如附件二) 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4
四  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、彈藥時,應設專簿登記 (格式如附件一) ,
   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,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 (格式如附件二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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