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07:4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2
二 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之槍砲、彈藥,由贓證物庫專責人員負責管理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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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之槍砲、彈藥,由贓證物庫專責人員負責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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