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8 08:4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12
十二 贓證物庫人員應隨時查對清點扣案槍砲、彈藥有無短少,機關首長 或其指定人員每月至少複核一次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12
十二 贓證物庫人員應隨時查對清點扣案槍砲、彈藥有無短少,機關首長 或其指定人員每月至少複核一次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