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13:5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5
五  到指揮所之檢察官於瞭解狀況後,認有犯罪傾向時,應囑警察機關對
    現場為錄影、錄音、照相等蒐證工作,務必使蒐證完整詳實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
5
五  到指揮所之檢察官於瞭解狀況後,認有犯罪傾向時,應囑警察機關對
    現場為錄影、錄音、照相等蒐證工作,務必使蒐證完整詳實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5
五  檢察官認有犯罪傾向時,應囑警察機關對現場為錄影、錄音、照相等
    蒐證工作,務必使蒐證完整詳實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