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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13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1
一、各級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,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處理
    小組(以上簡稱處理小組),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及其
    他適當人員組成之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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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各級法院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,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
    處理小組 (以上簡稱處理小組) ,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
    及其他適當人員組成之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1
一  各級法院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,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
    處理小組 (以上簡稱處理小組) ,由檢察長指派檢察官及其他適當人
    員組成之。
民國 8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
1
一、各級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,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處理小組(以下簡稱處
    理小組),由檢察長指派檢察官及其他適當人員組成之。
二、檢察官對於各種群眾突發事件可能成立之罪名及其構成要件,應預先詳加研究,以備執
    行職務時,依法妥適處理,並供警察機關諮詢。
三、檢察長於發生群眾突發事件時,得親自或指派檢察官至當地指揮所了解情況,並提供法
    律意見或執行職務。
四、群眾突發事件之現場,由警察機關處理,設有指揮所或有必要時,檢方得應警方之請求
    指派檢察官到場提供法律上意見或做必要之協助。
五、檢察官認有犯罪傾向時,應囑警察機關對現場為錄影、錄音、照相等蒐證工作,務必使
    蒐證完整詳實。
六、檢察官應參酌群眾情緒易於失控之特性,對於現行犯之逮捕或羈押,必須合法適當。
七、經逮捕之群眾突發事件現行犯,於為偵訊及其他強制處分時,宜在現場外,依法妥適處
    理。
八、第一審檢察官處理群眾突發事件,於必要時應將現場狀況報告轄區第二審檢察署處理小
    組,以便發揮支援及協調統合之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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