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4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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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/停
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8
八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
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
8
八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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