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5:0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6
六 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,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,其
    須調查者,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。
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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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,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,其須
    調查者,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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