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、聲請再審、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,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、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,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。
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、聲請再審、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,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、聲請書稅抗告書後五日內,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