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三 受徒刑、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,具有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,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 命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場所,其有急迫 情形者,應即處理。
二十三 受徒刑、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,具有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,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 命具保、責付、限限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場所,其有急迫 情形者,應即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