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、慈善團體、少年之最近親屬或 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,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,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 導計畫,及隨時保持聯繫。少年有前條第三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 時,執行者應即通知指導之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置。
少年法庭執行保護管束處分,應交由觀護人掌理。但觀護人認為以交付少年福利機構、警 察機關、自治團體、慈善團體、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為宜者,得報請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之。 少年法庭為前項指揮執行時,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少年之裁判書類及其他有關資料交付執 行保護管束者。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交付觀護人以外之人執行時,應受觀護人之指導,如受保護管束少年, 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情事時,應通知指導之觀護人,聲請少年法庭裁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