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1:07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
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9 條
少年法院交付留置觀察、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童,以能自理生活者為 限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第 39 條
少年法院交付留置觀察、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童,以能自理生活者為 限。
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
第 30 條
觀護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,聲請少年法庭交付留置觀察或 感化教育之兒童,以能自理生活者為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