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,應以書面指定日期,命兒童之法 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,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。 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,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。
少年法庭為兒童保護管束處份之指揮執行時,應以書面指定日期,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 現在保護兒童之人,帶領兒童前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所報到。 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,得由執行保護管束者,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 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