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1:3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5 條
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,免在訓誡處分執行筆錄簽名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第 35 條
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,免在訓誡處分執行筆錄簽名。
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
第 26 條
  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,免於訓誡處份執行筆錄簽名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