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,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 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,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 有關規定執行之;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,亦同。
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,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處理 外,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,管訓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