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1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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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6 條
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(構) 隨時保持聯繫,並 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第 26 條
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(構) 隨時保持聯繫,並 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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