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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7 21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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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1 條
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,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,並保持聯繫。 前項計畫,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、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,期能達成 安置輔導之目的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第 21 條
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,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,並保持聯繫。 前項計畫,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、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,期能達成 安置輔導之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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