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3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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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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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
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8 條
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
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
第 8 條
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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