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8 00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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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6 條
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,依次編列。每月編列 次序,應與前月相同。
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
第 36 條
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,依次編列。每月編列次序,應與前月 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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