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2:4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25 條
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存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,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
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入之。其保證金額已繳納者,應於三日
內命令沒入。已繳納之保證金,除應沒入外,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
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。
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
第 25 條
 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,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
  保證金額,並沒入之。其保證金額已繳納者,應於三日內命令沒入。已繳納之保證金,除
  應沒入外,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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