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3:3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2 條
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,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押物及
保證金,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。
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
第 12 條
 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,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押物及保證金,並於三
  十日內將卷宗歸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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