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2:5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7 條
本辦法之逕予獎懲,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,通知受獎懲人之主
管長官後,函報法務部,記一大功或大過者,並送銓敘部核備。
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,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,並於年度終了時,列入考
績考成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
第 27 條
本辦法之逕予獎懲,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,通知受獎懲人之主
管長官後,函報法務部,記一大功或大過者,並送銓敘部核備。
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,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,並於年度終了時,列入考
績考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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