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8 22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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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6 條
其他應予獎懲而為前條所未列舉者,得酌情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
第 26 條
其他應予獎懲而為前條所未列舉者,得酌情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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