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辦理偵查或執行案件,發現有犯罪習慣之人犯時,均應隨時通知警 察機關俾得防範。 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之案件,經於移送書上以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 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,檢察官應於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時,儘速 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
本辦法之逕予獎懲,由該管首席檢察官列敘具體獎懲事實,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, 函報法務部,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。 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,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,並於年年度終了時,列入考績考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