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0:51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0 條
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
第 20 條
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法院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。
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修正
第 20 條
法院檢察處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,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師演講或擔保講授有 關課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