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,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,除軍人及屬於 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,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,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。 但得視案情,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,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 軍法機關辦理。 前項情形,如法令另有規定或由軍法機關囑託傳拘者,不在此限。
檢察官辦理偵查或執行案件,發現有犯罪習慣之人犯時,均應隨時通知司法警察機關俾得 防範。刑案被告曾由警察機關宣告處分者,亦應隨案通知法院檢察處,以為偵查案件之參 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