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23:57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9 條
受檢察官、推事之指揮命令者,應即照辦,不得藉詞延擱。
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
第 9 條
受檢察官、推事之指揮命令者,應即照辦,不得藉詞延擱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