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23:5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9 條
受檢察官、推事之指揮命令者,應即照辦,不得藉詞延擱。
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
第 9 條
受檢察官、推事之指揮命令者,應即照辦,不得藉詞延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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