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5.11 13:48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3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, 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3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,或赦免後,先行通知司法 警察機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