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3:0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 條
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,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,如不具備時,
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 條
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,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,如不具備時,得通知檢察官補
送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