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4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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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7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7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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