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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14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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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7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如遷徙他處,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,應事先報 由檢察官另行指定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67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如遷徒他處,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,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 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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