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工作時間,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,斟酌作業種類、設備狀況及其他情 形定之。炊事、打掃、看管、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,視同作業。
強制工作時間,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,斟酌作業種類、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,炊事、 打掃、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,視同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