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9.17 23:1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9 條
執行禁戒處分處所,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49 條
執行禁戒處分處所,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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