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3:04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4 條
感化教育之授課時間,應審酌受處分人之年齡,每日以四小時至六小時為 限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4 條
感化教育之授課時間,應審酌受處分人之年齡,每日以四小時至六小時為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