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處所,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於執行 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。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,應於初入處所時,即行調查,將釋放時,再予覆查, 並經常與保護機關或團體,密切聯繫。對於釋放後,職業之介紹輔導,及 衣食住行之維持等有關事項,預行策劃,予以適當解決。 前項保護事務,除經保安處分處所,指定團體或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承擔者 外,司法保護團體應負責處理之。
(釋放及保護事項之預行策劃) 保安處分處所,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於執行 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。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,應於初入處所時,即行調查,將釋放時,再予覆查, 並經常與保護機關或團體,密切聯繫。對於釋放後,職業之介紹輔導,及 衣食住行之維持等有關事項,預行策劃,予以適當解決。 前項保護事務,除經保安處分處所,指定團體或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承擔者 外,司法保護團體應負責處理之。
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於執行完畢之次日午前釋 放。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,應於初入處所時,即行調查,將釋放時再予覆查,並經常與保護機關 或團體,密切聯繫,對於釋放後,職業之介紹輔導及衣食住行之維持等有關事項,預行策 劃,予以適當解決。 前項保護事務,除經保安處分處所指定團體或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承擔者外,司法保護團體 ,應負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