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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09:3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引渡法 第 10 條
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,應提出引渡請求書,記載左列事項:
一、人犯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,或其他足資
    辨別之特徵。
二、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。
三、請求引渡之意旨及互惠之保證。
四、關於遵守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八條前段所定限制之保證。
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
第 10 條
(引渡請求書應記載事項)
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,應提出引渡請求書,記載左列事項:
一  人犯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,或其他足資
    辨別之特徵。
二 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。
三  請求引渡之意旨及互惠之保證。
四  關於遵守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八條前段所定限制之保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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