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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11:5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1
一  左列各款犯罪,依被害人數或金額,列為經濟犯罪:
 (一) 冒貸詐欺、投資詐欺、破產詐欺;利用國貿、海運、惡性倒閉、票
      據、保險、訴訟詐欺及其他重大詐欺犯罪。
 (二) 公務侵占或業務侵占罪。
 (三) 重利罪。
 (四) 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之犯罪。
    前項各款所列犯罪,其被害人數或金額認定標準,依各地方法院或其
    分院檢察署轄區之社會經濟情況不同,區分如下:
 (一) 臺灣台北、板橋、台中、台南、高雄、基隆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
      、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被害人數五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新
      台幣二千萬元以上者。
 (二) 前款以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害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新台幣
      一千萬元以上者。
民國 83 年 10 月 08 日修正
1
一  左列各款犯罪,依被害人數或金額,列為經濟犯罪:
 (一) 冒貸詐欺、投資詐欺、破產詐欺;利用國貿、海運、惡性倒閉、票
      據、保險、訴訟詐欺及其他重大詐欺犯罪。
 (二) 公務侵占或業務侵占罪。
 (三) 重利罪。
 (四) 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之犯罪。
    前項各款所列犯罪,其被害人數或金額認定標準,依各地方法院或其
    分院檢察署轄區之社會經濟情況不同,區分如下:
 (一) 臺灣台北、板橋、台中、台南、高雄、基隆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
      、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被害人數五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新
      台幣二千萬元以上者。
 (二) 前款以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害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新台幣
      一千萬元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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